hello,everyone
It is just my opinion!
2008-02-15 20:23:46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陈冠希艳照门事件背后的法律思考(个人意见)
纷纷扬扬闹了近一个月的艳照门事件在娱乐圈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他们更多关注的是此次事件能给他们频道的收视率提高多少,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要考虑的一面却是隐藏在其后的法律思考。
首先,我们要看看那个给陈修理电脑的修理员.他的行为或许可以得到大部分普通人的认可和赞许,但是如果那个被暴光的人是你的话,其伤害程度可想而知。暂且撇开一般人看待问题的角度,就法律而言,修理员的行为不仅是非常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或许有些人会想到这种暴光和我国的民众对国家公务员和各种国家机关的检举和揭发的相似性,但它们仅仅是有着相似性,它们其实是不同质的问题。后者是个人和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利益冲突,它是不涉及其他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个人的利益的。这就是个人对国家检举和揭发存在可能性的原因。然而,陈冠希事件中的实际受害人确实个个人。我们仅从我国法律考虑这个问题,将它作为改善我国法律现状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典范。该修理员的行为是严重侵害陈的个人利益的,而且也是违法的。他所暴光的事情完全是陈的个人隐私,他借用修理电脑的空挡,将陈电脑中的照片拷贝,并在Internet上发行。对于其行为是否违法,我们同时又要考虑修理员所暴光的内容。如果其内容和国家利益没有冲突,和社会利益没有,和其他个人利益没有冲突,想想看,那些隐私又何必要将它放置在阳光之下呢?再看看将那些隐私暴露之后的结果,对于社会,对于人们的思想煽动,是有很大的影响的。我承认陈的生活过于萎靡和畸形,不符合社会传统道德的要求,但陈作为一个未婚男子,他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现在的社会上,已经有很多未婚青年的同居行为的存在,这也是违反传统道德的。只不过因为数量的小而没有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陈的行为和他们没有本质的差别,既然我们紧抓陈不放,那就更应该将注意力放在畸形的社会青年意识形态上。
陈的行为只是一个极端,日常生活中的畸形事件时时刻刻都隐藏在我们身边。只要我们能够仔细观察就不难发现。如果能在从小的教育中就将其封杀,现在的这种状况出现的几率,不能说完全没有,至少会减少很多。而在早期的启蒙教育中,法律教育又是很重要的。将法律启蒙教育引进幼儿思想领域,必定会造福将来社会。
早有研究说明,儿童早期教育对他们将来的日常生活中所要出现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将法律受教育年龄幼年化已经成为任何有能力的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任务。目前法律教育主要集中在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虽然在法律博士生的培养国家下了很大的工夫,但其普及程度是非常小的。我国现在已登记人口达14亿左右,这么庞大的人口数,单凭高等教育的普及想要实现法制社会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过程。受高等教育人口绝对数尽管很大,但相比于我国人口数,这真的只是九牛一毛。况且,很多学生的知识水平局限在理论阶段,没有足够的实践经验,这无法满足日益法制化中国的要求。考试仍然是选拔,培养和考察学生的主要方式。真正能够做到理论与实践并行的教育模式所通行的范围局限性很大。
其次,让我们看看陈的行为。虽然传统道德是极力遏制这种事情的发生的,但它的出现仍然证明了道德调节虽然在范围上比法律有优势,但在实际效力上却是不能和法律相比较的。因此,法律的完善是加强调节,稳定社会的最能够直接见效的方法。任何有法律知识的人都能够知道,世界上是不存在不需要修改的完全PERFECT的法律的,需要致力于的只是完善,而不能凭空将大力气花在创造一部无漏洞的法律上。明白这一点是正确进行工作的重要前提。说到法律调节,就牵扯到了执行法律的工作人员。法律是死的,而人却是活的。任何法律,它再完善,如果缺乏拥有正义感和熟练工作技术人员的执行,它只能是一个空法,没有任何价值可言。任何法律都是为人所运用,法律案件的最后拍板都是由人进行。因此,个人的自主能动性(主要指个人情感)的发挥在司法程序中,虽然是极力规避以保证法律公正,却是不可能做到的。选拔法律工作者的选拔标准不能仅仅只是个人能力,更要将个人品行的考察放在首位。只有有了端正心理的人才能正确运用法律,不致酿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制度,是和人员有着同样重要作用的一项。甚至,良好的秩序是制约人员以实现公平的法宝。秩序最集中是表现在法律程序上。正当程序影响案件审判结果,影响当事人的接受心理,影响一个国家的司法是否为人所接受。因此,我们要尽力做到按正当的法律程序办事,以求得公正的最大化。
I cannot express it well in English.
even though it is a English blog.
推荐
收藏
导入论坛
等级(0)
编辑
管理
查看(20)
评论(0)
评分(0/0)
TAG: